为深化人才强市战略,建立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有关条款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市教育局制定了《清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办法,妥善解决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强市战略,建立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条件经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入学解决办法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幼儿园的,优先安排公办幼儿园就读。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就近从优原则统筹安排就读。
第六条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所属辖区内市一级以上学校就读。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县(市、区)招考办审核,可享有与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第八条申请入读市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安排落实。
申请入读县(市、区)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属学校(幼儿园)安排落实。
申请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落实。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入读幼儿园、小学或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按当地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入学登记时间,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入市直属幼儿园和高中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入读(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县(市、区)属幼儿园和高中转学的,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三)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幼儿园)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批复文件;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
(四)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入学)申请表。
第四章 督查落实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经申请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高层次人才可向市教育局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书面反映情况。市教育局接到反映意见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后,及时督促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妥善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