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借力先进地区优质人才资源服务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制定实施“专家特聘岗”工作制度。
一、岗位设置
(一)按照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提出的需求,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设立“专家特聘岗”。
(二)岗位设置范围。主要面向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电子信息科技、生物(医药)科技研究、金融服务、农业电商、文化创意、新型绿色产业等产业领域的市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行业协会设置。其它企业(协会)视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三)特聘岗位属柔性聘用,一年一聘,每期可采取常驻(在设岗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非常驻等方式开展驻岗服务,具体由专家与所驻企业(协会)协议明确。
二、特聘条件
特聘专家应具奉献精神与服务意识,有较高专业水平,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领域中有丰富实践经验,取得优异业绩,得到同行公认。
(二)具有专业发展分析能力,能推动专业领域在重大项目规划与管理、技术研发与应用等方面提升。
(三)承担或参与过同类型组织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课题、重要学科的策划与实施。
三、特聘程序
(一)摸查需求。市委组织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面向企业(协会)开展专业设岗需求摸查,并测算每期需市级财政支付的资金额度。
(二)申请设岗。需设岗企业(协会)向市委组织部提出设岗申请,明确岗位专业需求、目标与任务,并可提出相关专家人选建议。
(三)岗位认定。市委组织部会同合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对设岗申请进行研究认定。
(四)物色专家。由合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设岗需求物色、推荐专家人选。
(五)发出邀请。市委组织部会同合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设岗企业(协会)向专家发出驻岗邀请。
(六)组织进驻。组织专家到设岗企业(协会)进行对接,明确驻岗要求,落实进驻事宜,并安排专家与设岗企业(协会)签订特聘协议。
(七)中期检查。市委组织部牵头每半年检查一次驻岗情况,并将情况通报合作地区组织部。
(八)期满验收。市委组织部会同合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对驻岗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形成期满书面鉴定意见、本期驻岗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其中,书面鉴定意见分送合作地区组织部、专家派出单位,书面总结报告分送合作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四、岗位职责
特聘专家根据设岗企业(协会)提出的岗位目标与任务履行职责,具体包括:
(一)积极参与企业(协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课题、重要学科的策划、研究、指导和实施。
(二)积极参与所在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攻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和突出问题。
(三)积极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本行业、本领域、本学科创新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五、岗位待遇
(一)采取发放津补贴和劳务费相结合方式。其中:市级财政给予特聘专家发放年度驻岗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满后一次性发放),常驻专家按企业(协会)协议年劳务费30%发放,非常驻专家按企业(协会)协议劳务费日均薪酬30%发放(没有协议劳务费的按1000元/天标准发放);企业(协会)给予特聘专家发放劳务费,标准由企业(协会)与专家协商确定。
(二)特聘专家在清远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果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获得产权收益。
(三)特聘专家与我市相关专业领域形成或促成项目合作或技术合作,或在我市成功组织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由设岗企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论证后,给予特聘专家5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四)每期组织评选5个优秀特聘专家,每名专家予以1万元奖励、发予清远市优秀特聘专家证书、宣传报道其驻岗业绩,期满后到清远进行技术交流、创业发展、落户居住的,按不同类别可享受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相对应的优惠服务。
六、管理服务
(一)“专家特聘岗”实行动态管理,期满后重新设置。确因企业(协会)工作需要的,经申请,可延续设岗和延聘专家。
(二)特聘专家驻岗期间所需的食宿、交通、通讯等,由所驻企业(协会)给予保障。
(三)特聘专家驻岗期间所遇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或问题,驻岗企业(协会)径向市委组织部反映,由市委组织部视情况统筹协调解决。
(四)获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资助(或同层级及以上资助)团队的成员纳入享受“专家特聘岗”岗位待遇,发放年度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其中:全职的按常驻专家标准落实津贴;非全职的(须符合省团队资助政策有关非全职的条件要求)按非常驻专家标准落实补贴。
(五)实施“专家特聘岗”所需费用中属市级财政支付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
七、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