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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9-10-16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中共湛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 号)精神,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与海南对接合作、相向而行,聚力推进“一通道、一港区、一示范”建设,大力推进“四大抓手”、做好“四篇文章”、实施“五大产业发展计划”,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科技团体、行业组织在湛江举办和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创新创业论坛(沙龙)等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支持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组织举办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以下均称“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每次可给予最高 5 万元资助。永久性落户湛江的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每年可给予 10 万元资助。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教育局常年受理申请工作,每年 6 月底、12 月底组织集中评审。影响较大、预期效果显著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批准,可向市教育局申请临时组织评审或事后追加。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单位应是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每次活动只受理一家单位申报,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资助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一般为自然科学、经济与技术领域,参会规模一般不少于 50 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前沿领域引领学科发展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2.以湛江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或经济热点为选题的高层次论坛、技术交流活动;
       3.围绕湛江经济发展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的关键技术问题举行的高层次技术交流活动、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
       4.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纳入资助活动的实际支出范围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以及与会议有关的调研、参观等费用等。不包括:各种对外捐款、赞助、投资,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差旅费等费用,任何福利性支出和承担额外义务的费用。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纳入资助的实际支出范围,申请资助单位应遵循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资助以申报为前置条件,向市教育局报送《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相关附件材料包括:
       1.活动批准文件;
       2.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方案;
       3.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4.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
       5.会议有关材料。
    第八条 初步审查。市教育局将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材料不完整或附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通过。
    第九条 集中评审。按照“择优资助、宁缺勿滥”原则,由市教育局根据活动举办的实际内容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条 确定名单。由市教育局综合相关人员的意见提出拟资助建议名单和资助额度,报市人才办审定,形成拟资助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名单。将拟资助名单在市级媒体或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拨付。所需资金纳入全市人才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报送总结。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结束后 10天内,主办方或承办方须向市人才办和市教育局报送情况总
    结、经费决算和体现活动成果的有关材料;不报或迟报的,由市人才办、市教育局提请市财政局追还有关资助资金。必要时,市人才办将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主办或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按照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举办活动。举办活动时,应当邀请市教育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以监督指导活动的开展。
    第十五条 市党政机关部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策划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一般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文件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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