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发挥高层次领军人才在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创新创业团队引育“领航计划”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25日
关于湛江市创新创业团队引育“领航计划”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深入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引育“领航计划”(以下简称“领航计划”),加快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发挥高层次领军人才在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为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提升北部湾中心城市的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提供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团队包括由高端领军人才领衔组建,能推动钢铁、石化、浆纸、新能源等重点产业以及省实验室高质量发展,对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团队,重点引进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能引进技术使项目落地转化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创新创业团队的基础和条件,分为三个层次:
(一)国际领先
团队由海内外顶尖创新人才领衔组建,在国际上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对带动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具有较大贡献。海内外顶尖创新人才主要是国际重大奖项获得者、国内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顶尖实验室主任、高级技术人员等。
(二)国内领先
团队由我市认定的A类人才领衔组建,团队研发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荣誉、奖项、技术职务及称号,行业影响力较大,能有效解决我市产业领域突出问题。
(三)省内领先
团队由我市认定的B类人才领衔组建,团队研发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获得省部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研发成果转化后能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领航计划”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领航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包括标准制定、审核立项、监督检查等。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资金的管理,包括经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等规定,“领航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包括申报受理、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额度
第六条 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直接资助。按照创新创业团队的层次,分为三个资助标准:
(一)对“国际领先”的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对“国内领先”的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
(三)对“省内领先”的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最高400万元资助。
实施期满三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上述标准并依照由创新创业团队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实质审查和现场考察加答辩的程序,对创新创业团队实施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根据实际贡献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额度的追加奖励,优秀比例为每个等次一项。
第七条 鼓励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工程和计划,并给予配套资助:
(一)积极推荐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国家人才工程和计划。对国家人才工程和计划入选者、“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为带头人的团队,在省财政资助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支持额度的1倍提供科研经费,每个团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年后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二)鼓励创新创业团队积极申报省级“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人才工程和计划。对新入选省级“珠江人才计划”和“扬帆计划”的团队,在省财政资助基础上给予25%的配套资助。
第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符合多个资助层级的,仅可按照最高层级享受一次资助。在享受资助政策后,创新创业团队层级若有所提升,按照高级别层级再次申请后,遵照不重复支持的原则补齐差额。
第四章 资助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领航计划”资助项目由创新创业团队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领航计划”申报书一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获得的主要资质及奖励证明材料;
(3)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论文、专利、项目验收书、合同书等);
(4)成果应用的证明材料。
市科技局牵头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按照专业技术领域,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团队的研发水平、成果产出、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通过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小组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团队研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向全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在“领航计划”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进度和规范性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团队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法人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并取消再次申请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的资格。获得立项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个人在实施期内发现申请资格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资助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