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社会科学院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2021年5月8日
广东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坚力量。为加快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快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省情、服务发展。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坚持“双百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结合新时代我省改革开放的新局面,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2.坚持尊重规律、科学公正。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让有真才实学、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
3.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针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等关键环节,精准施策、务求实效,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形成有利于“出大师、出精品”的科研环境。
4.坚持统筹规划、分类评价。加强顶层设计,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进行统筹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采取分类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科学设置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和研究员(正高级)。
2.合理设置专业。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七个专业类别,并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科研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办法,坚守道德底线,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
2.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注重考察科研人员的专业性和创造性,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取得新效益等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对适宜量化的评价指标进行合理量化,定性评价体现导向性、专业性。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改变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适当发挥引文数据在科研评价中的作用,避免绝对化。
3.坚持分类评价。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于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人员,将其师德表现和教学业绩作为重要指标。推行等效评价制,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以及为重要决策所采纳的建言献策成果,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
4.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落实回避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
5.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科学院根据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主管部门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级标准条件;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人才的特点,综合采用个人总结、代表作鉴定、面试答辩、成果展示、集中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委托项目成果,可将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意见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
2.向优秀科研人员倾斜,支持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价。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资历等要求。
3.加强评委会建设,强化同行专家评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科学院统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省社会科学院具体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职称的评审工作。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同行评价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社会组织和企业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组成的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库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中,单位外部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建立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评委遴选制度,严格遴选标准,明确评委职责权限,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
1.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把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机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加强聘后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流动有效衔接。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其研究工作经历和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智库及自由职业研究人员职称评审通道。非公有制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由工作单位按规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五)改进管理与服务
1.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广州市、深圳市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自行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区)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密集的科研单位下放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权限。
2.优化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探索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评审信息互通共享。对在团队科研项目中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可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
3.加强评审监管。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代表作等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保障申报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探索自主评审单位信用评级机制,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并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精心部署,稳步审慎实施。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做好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有关方面支持、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健全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评价机制,培养和建设高素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非公有制单位和自由职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和研究员(正高级)。
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七个专业类别,并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四、具备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
五、具备从事科研工作必需的身心条件。
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八、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评价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有协助中、高级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
2.完成2篇研究论文,或完成2篇研究报告,或整理完成2篇专业学术资料。
二、助理研究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2.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法,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三)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三项:
1.论文类:在公开出版的期刊或国家级重要报纸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独立作者)。
2.著作类: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排名前二)。
3.课题类: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
4.获奖类: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5.转载类: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转载1篇(不含论点摘登)。
6.应用决策类: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1次,或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
三、副研究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决策研究上有一定创新或突破;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3.具有指导初、中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三项:
1.论文类: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重要报纸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3篇(第一作者)。
2.著作类: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第一作者或第一译者,15万字以上)。
3.课题类: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
4.获奖类: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5.转载类: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转载1篇(不含论点摘登)。
6.应用决策类: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1次,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
四、研究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3.具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三项:
1.论文类: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重要报纸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4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为独立发表。
2.著作类: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立作者或独立译者,20万字以上)。
3.课题类: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课题2项。
4.获奖类: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5.转载类: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转载2篇(不含论点摘登)。
6.应用决策类: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2次,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一、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主要业绩经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并同时具备本章第三条或第四条之要求,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
二、破格申报更高职称时,一般只能破格一级,即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的,应分别具有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称。
三、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的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副研究员基本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结项等级为良好以上1项(排名前三),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
3.入选“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
4.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破格申报研究员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的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研究员基本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且成果结项等级为良好以上。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二),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第一)。
3.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一、专业技术人才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转系列申报职称、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申报职称等按广东省有关现行政策执行。
二、科研业绩成果中,如有两部及以上专著,第二部专著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2次,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但只能替代1次。
四、同一科研业绩成果仅按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转载和应用决策类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五、本评价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负责解释。
六、本评价标准条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7号)同时废止。
七、本文中的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以下”的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2.学历学位:指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未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申报的学历依据。
3.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4.主持:领导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课题负总责,在科研项目中指项目第一负责人。
5.主要完成人:指在课题组内,在课题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课题全过程并承担重要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课题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名前三(从课题组组长起算)。
6.参与完成人:指在课题组内,在课题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课题全过程并承担重要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课题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7.国家级课题: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重点课题的子课题视同国家级课题。
省部级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州市、深圳市根据国家科研规划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有明确公开招标、管理、评价程序的科研项目,以及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子项目视同省部级课题。
市厅级课题:指有关省厅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地级市等根据国家、省科研规划下达的科研项目(含广州市、深圳市的局级课题)。
8.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参照执行。
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以及书评、点评等文章不能视为学术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9.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教材、工具书等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0.核心期刊:被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来源集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和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
11.社会效益:指科学研究成果对社会的科技、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所做出或可能做出的贡献,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效益。
12.成果:任现职期间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关联度高、与所依托的科研行为紧密性高的成果。
13.奖励:指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东省科技进步奖、国家各部委相关的社会科学学术性奖励等省部级以上奖励;广东省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被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
14.国家级重要报纸: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文章的字数在1000字以上)。
15.相关文件采纳:以采纳单位的采纳证明为准。
16.肯定性批示:指申报人作为负责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人证明的科研成果被有关领导签署肯定意见或批转相关部门阅处。
粤人社规〔2021〕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