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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1-04-14 字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1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29


    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部署,加快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以及《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分类建立符合广东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创新活力的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为我省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发展壮大农业技术人才队伍,统筹推进农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总牵引”作用,切实提高农业农村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引导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深耕农业、扎根农村、服务农民。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成长规律,充分体现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分类建立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等类别职称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工匠精神,避免急功近利,积极营造注重实绩、实践和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科学评价。建立完善我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评价标准体系,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分类分层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提升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审质量水平。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农村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构建分类体系。根据我省实际,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设置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等三个类别,并按照我省乡村振兴战略任务适时调整。其中,农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国家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农业工程技术人才我省新增开展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对应国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系列三个类别职称在我省一体协同、一体推进、一体管理。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单独评审、单独使用。

    2.完善职称层级。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农业技术人才类别的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农业工程技术人才类别和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类别的员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3.优化专业设置。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合理设置各类别具体专业。其中,农业技术人才类别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畜牧、兽医等专业;农业工程技术人才类别设置农业机械化、水产、农业资源环境热作、农业信息工程、农产品加工与检验等专业;乡村工匠专业人才按照技能技艺经营管理、生产应用三个方向技能技艺类设置民间美术、乡村戏剧、民间音乐、民间杂技、传统工艺、烹饪、家政、民间建筑等专业,经营管理类设置农产品经营管理、数字农业经营管理、乡村规划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等专业,生产应用类设置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兽医技术水产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专业建立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省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和农业未来发展方向,及时新增调整职称专业设置。

    4.实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的有效衔接建立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农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关系,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打通农业农村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开展技能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贯通评价。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果运用到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中,可作为评审的有效业绩和重要参考。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面试答辩、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工匠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坚持能力、实绩、贡献的人才评价导向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指标,避免过于学术化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

    对于农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

    对于农业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

    对于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重点评价技能技艺掌握程度和在农业技术推广、带头致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贡献。专利成果、设计方案、施工报告、试验报告、技术报告、行业工法、技艺作品以及体现其技术能力的工作报告、技术工艺改进方案、编制的操作手册或解决工作难题的案例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

    将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可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价的依据。

    3.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广东实际,联合制定我省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在省级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级标准条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市级标准条件、单位标准条件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类别的职称评价要重点突出实践、实操能力考核。对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实行分类评价,提高评审工作科学化水平。

    2.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专技人才,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建立绿色通道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创新评审条件,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4.完善全省农业农村职称评审组织体系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完善省、市、县三级管理服务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全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组织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广州、深圳市可组建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组织好本区域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市和大型涉农企事业单位下放农业农村专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向县(市、区)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加强评委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中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职称评价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规范评委专家库管理,对违反纪律的评委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实现职称与各项人才政策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招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农村专业人才。

    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只适用于我省乡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其他类别的职称评价。乡村工匠专业人才流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经同级转评后取得其他类别的职称其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不作为聘用的有效依据。

    各地级以上市可在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办法。

    2.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集聚

    鼓励各地、各部门出台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激励措施。对取得我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的人员,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人才库或专家库,优先提供信息技术、融资支持、产品推介服务,优先安排学习培训,在专项项目申报、产业技术扶持、技术技能培训补贴等方面可予以政策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是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乎乡村人才振兴大局,涉及广大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精心部署,稳慎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时组建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价制度,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条件做好具体评价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支持和参与职称评价改革,充分调动其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争当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贡献。


    附件1.广东省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广东省农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3.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


    广东省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制机制,激发农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农业技术系列职称。

    三、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畜牧、兽医等专业,并根据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适时调整。

    四、农业技术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和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按照国家规定,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由省级组织开展,评价人员范围为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申报农业技术系列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制(修)订、政策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制(修)订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企业科研项目2项(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通过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

    3.参与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验收,达到区域先进水平。

    4.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政策1项,经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经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并发布实施。

    6.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发布实施。

    7.在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较强技术支撑作用,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在参与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协助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参与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软课题研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2篇,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1篇。

    3.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在本专业领域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2篇。

    4.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等1部。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较好的技术工作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推广、生产技术管理等实践经验,在农业重大生产项目中能独立承担部分技术工作任务,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承担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研究,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2)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研究、设计、转化、推广及生产管理等,具有国内较高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完成企业揭榜科研项目或委托项目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5)参与制(修)订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水平等)、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

    3.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学(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省(部)级农业农村重大政策1项或市(厅)级2项,经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参与制定(排名前3)地级市以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2项,经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发布实施。

    7.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在参加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受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本专业领域的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3.作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撰写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3篇以上,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4.作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本专业领域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具有较好的技术工作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推广、生产技术管理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生产项目,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主持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研究;

    2)主持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研究、设计、转化、推广及生产管理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主持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4)主持制(修)订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水平等)、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业绩成果中的3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3项(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

    3.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学(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5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主持制(修)订省(部)级农业农村重大政策2项或市(厅)级3项,经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主持制定省部级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3项,在本领域广泛认可,或经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主持完成制(修)订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省(部)级2项,或市(厅)级3项。

    7.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在主持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复杂或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9.主持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部,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领域的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4.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并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

    4.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主持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指导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开展实施;

    2)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推广,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主持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4)主持制(修)订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业绩成果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市(厅)级3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第一);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2项(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

    3.主持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学(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的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经主管部门证明。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5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取得重大实用价值。

    5.主持制定市级以上相关产业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5项,经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主持制定省级以上相关产业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2项,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主持完成制(修)订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省(部)级2项,或市(厅)级3项,须颁布实施。

    7.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主持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三)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部以上,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领域的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4.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一、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农业技术领域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5)。

    2.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均排名前3)。

    4.被认定为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的农业技术人才。

    二、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农业技术领域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获得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3)。

    2.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排名前2)。

    4.被认定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农业技术人才。

    三、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获得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2.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3)。

    3.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2项(一等奖排名前5)。

    4.被认定为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的农业技术人才。

    四、基层一线农业技术人才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农业农村专业人才中级职称后,在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农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


    第五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13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农艺师、农艺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7号)同时废止。

    四、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学历(学位):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3.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

    4.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5.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6.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7.技术方案:指为研究解决农业生产工作中各类技术问题,有针对性、系统性的提出方法、应对措施及相关对策。

    8.科技奖励: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级奖励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等科技奖项。国家部委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所颁授的科技奖项视同省部级奖项(如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广东省科协所属一级学会设立的科技奖项,按照厅级奖励对待。对没有排名,以荣誉证书等形式授予的奖项,一律按荣誉对待。以上奖项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9.科技成果:是指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登记而形成的科技成果。须有《科技成果证书》电子打印件或原件。

    10.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须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

    11.新品种:是经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或登记的国家级新品种(新品种权保护)。须有《新品种证书》或《新品种权保护证书》原件。

    12.科研项目:是指县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及推广项目。省部级推广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取得农业农村部成果库号的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厅级推广项目是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须经省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总体验收,获得《项目验收证书》。

    13.检测、监测或评估:是指地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检测、监测项目或评估项目。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保护、渔业环境等检测、监测或专项评估。须提供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任务通知、组织实施方案和报告关键页,并经调查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14.研究报告:指农业技术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农业生产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农业生产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15.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16.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7.社会效益:指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

    18.生态效益:指人们在生产中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效益的基础是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

    1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0.认可:指取得的业绩成果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确认。

    21.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22.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3.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附件2


    广东省农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适应新时代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要求,推动广东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健全和完善我省农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制机制,激发农业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农业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农业工程领域专业职称。

    三、农业工程领域职称设农业机械化、水产、农业资源环境、热作、农业信息工程、农产品加工与检验等专业。

    农业机械化专业主要包括农业机械装备研究开发、农业机械装备鉴定、农业机械装备推广等技术岗位。

    热作专业主要包括作物生产技术(热作方向)、热作技术研究开发、热作技术推广等技术岗位。

    水产专业主要包括水产养殖和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含水产养殖、海洋生物、海洋渔业、渔业捕捞、远洋捕捞、水产动物营养与饲料、鱼病防治等子专业)、制冷与加工(含渔业制冷工程、水产品加工、水产品储藏与加工等子专业)、渔港工程(含渔港设计、渔港建筑、渔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子专业)以及渔业资源(含渔业资源、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环境保护等子专业)等技术岗位。

    农产品检验检测专业主要包括农产品、投入品、农产品生产环境中的质量安全相关的抽样、检测与监测、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实验室质量体系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布局及工程建设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根据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工程技术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四、农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申报农业工程技术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工程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一、技术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工程技术员的能力。

    三、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1项:

    1.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完成企业科研项目2项以上(单项合同金额15万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

    3.参与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同行专家评议,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加工等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得到一定规模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获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参与制(修)订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6.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发布实施

    7.在重大重要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中,发挥较强技术支撑作用,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参与完成大型工程项目设计1项以上、或中小型工程项目设计2项以上,通过验收或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完成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软课题研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2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1篇。

    3.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在本专业领域的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2篇。

    4.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等1

    四、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较好的技术工作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承担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适用于农业机械化专业、水产专业、热作专业、农业信息化、农业环境、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检验检测):

    1)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研究,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2)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3)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资源等转化、推广,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行业重要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

    5.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承担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适用于农产品检验检测专业):

    1)市(厅)级以上有关攻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2)市(厅)级以上风险监测类任务;

    3)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转化;

    4)国家、省(部)级农产品检测能力验证;

    5)担任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组织机构参加资质认定、农产品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6.较重大的专业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采纳应用,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7.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8.参与制(修)订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本单位(部门)、企业发展规划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8项业绩成果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5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名10,三等奖排名前7)。

    3.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得到一定规模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报告1项,或市(厅)级2项,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6.在重大重要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中,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7.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完成大型工程项目设计1项以上、或中小型工程项目设计2项以上,通过验收或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8.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

    1.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及本人参与完成的工作有关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本专业领域的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或在本专业领域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及本人参与完成的工作有关的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作为主要撰稿人,撰写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3篇以上。

    4.作为主要撰稿人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教材或技术手册。

    五、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主持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研究;

    2)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3)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资源等研究、设计、制造及生产管理,且须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资源等转化、推广,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行业重要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

    6)市(厅)级以上风险监测类任务;

    7)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转化;

    8)国家、省(部)级农产品检测能力验证。

    6.较重大的专业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应用,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7.主持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8.主持制(修)订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本单位(部门)、企业发展规划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8项业绩成果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奖励获奖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排名10,二等奖排名5);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3项(一等奖排名10,二等奖排名7,三等奖排名5)。

    3.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共计5项,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作为第一起草人制(修)订的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报告1项,或省(部)级2项,或市(厅)级3项,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制(修)订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省(部)级2项,或市(厅)级3项,须颁布实施。

    7.在重大重要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世界技能大赛参赛者。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

    1.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部以上,并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及本人参与完成的工作有关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领域的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或在本专业领域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参与完成的工作有关的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4.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及本人参与完成的工作有关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5)。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排名前3)。

    4.被认定为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的农业工程技术人才。

    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农业工程技术领域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获得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3)。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排名前3)。

    4.被认定为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的农业工程技术人才。

    三、基层一线农业工程技术人才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农业农村专业人才中级职称后,在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农业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五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131日起实施。

    四、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2.完成人:指在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设计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业技术人、监理工程师、监督员(监督组长)等,以及分项负责人。

    3.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省(部)、市(厅)等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建设任务。其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4.专业排名:指本专业内排名,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图纸、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评审报告或项目班子任命书等。

    5.科技成果奖:指经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批准授权行业协(学)会等设立或报科技部门批准并登记、公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

    6.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7.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8.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行业优秀设计奖。如国家级优秀设计奖、省级、市级奖。

    9.重大疑难问题:指大中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的难以确定、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技术问题。

    10.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在本专业中影响项目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技术问题,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11.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2.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3.生态效益:指人们在生产中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效益的基础是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

    14.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主要编著者为前3名。

    15.论文:指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属于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出版的著作、译著必须是申报专业领域的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

    16.学历(学位):指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17.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18.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19.本条件所指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20.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参评年度1231日。

    21.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22.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3.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24.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应用)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25.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文件等;若获优质工程奖,应提交原始任命书、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



    附件3


    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推进“乡村工匠”人才工程高质量发展,让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加快培育壮大我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内涉农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熟练掌握技术技能,在当地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经营、种植养殖、建筑施工、烹饪、家政服务、农村电商、传统技艺等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三、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的专业分类如下:

    (一)技能技艺类:适用于从事技能技艺工作的土专家、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包括民间美术(含农民画、插画、雕刻、泥塑等方向)、乡村戏剧(含乡村戏曲等方向)、民间音乐(含音乐表演、民间歌唱、舞蹈等方向等方向)、民间杂技(含杂技、表演等方向)、传统工艺(含印染、漆器、彩扎、剪纸、刺绣、陶艺、盆景制作、古典家具、制茶、手工编织等方向)、烹饪(含中式烹调、中式面点、点心制作,潮式、客家、广府风味菜烹饪等方向)、家政(含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家政管理等方向)、民间建筑(含砌筑、古建筑等方向)等专业。

    (二)经营管理类:适用于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农产品经营管理(含农副产品加工、开发、销售,农产品物流经营管理等方向)、数字农业经营管理(含农村电商经营管理、农业数字化经营管理等方向)、乡村规划管理(含乡村规划经营管理、观光休闲旅游规划经营管理、乡村生态旅游规划经营管理等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含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等方向)等专业。

    (三)生产应用类:适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应用活动的农业人才。包括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兽医技术、水产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等专业。

    四、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乡村工匠技术员、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乡村工匠工程师、乡村工匠高级工程师、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申报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遵守乡风民俗和村约民规,在乡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统一要求。

    五、鼓励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积极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学历提升等培训,鼓励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积极发挥专长参与各类技能培训授课。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参加的各类技能培训和授课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审的有效依据。


    第三章 乡村工匠技术员职称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技能技艺类

    掌握某项技能技艺,参与设计或制作完成相关作品、工程、项目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某项技能技艺工作,获得群众认可。

    2.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技能技艺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经营管理

    了解国家和广东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能力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管理工作,经营效益良好。

    2.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经营管理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生产应用类

    了解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销售业等领域的实用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解决相关生产实践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2.在应用推广现代农业实用技术方面取得实效。


    第四章 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从事相关工作。

    (二)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取得乡村工匠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不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乡村工匠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技能技艺类

    掌握某项技能技艺,能独立设计或制作完成相关作品、工程、项目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展演活动,获得群众认可。

    2.掌握某项技能技艺,形成自己的心得体会、报告或作品等。

    3.掌握某项技能技艺,在技艺传承、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经营管理类

    熟悉国家和广东农业政策法规,能较好地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能力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县级以上农业项目建设,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2.办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管理工作,有制定章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经历。

    3.参与农业生产管理工作,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具体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方案等。

    (三)生产应用类

    掌握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销售业等领域的实用技术,能解决相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效率提高,经济效益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2.在应用推广现代农业实用技术方面取得实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获得当地群众认可。


    第五章 乡村工匠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相关工作。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具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取得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具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7年。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或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技能技艺类

    熟练掌握某项技能技艺,能独立设计或制作完成相关作品、工程、项目等,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关键工艺有传承创新,或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较大作用,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设计制作技艺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县级以上部门举办的比赛、展演活动。

    3.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的比赛、展演活动受到县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评选奖励。

    4.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1件以上。

    5.技能技艺传承上取得实绩,受到媒体宣传报道。

    6.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二)经营管理

    熟练掌握国家和广东农业政策法规,能熟练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能力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县级以上农业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创办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管理工作,被认定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以上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等。

    3.可独立负责某项农业生产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管理理念和较高服务水平,负责制定相关农业生产技术方案,实施效果良好。

    4.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生产应用类

    掌握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销售业等领域的实用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解决相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点,生产效率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2.在应用推广现代农业实用技术方面取得较大成效,示范带动效应明显。

    3.开展农业实用技术社会化服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4.参加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安排的示范、推广类项目。

    5.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第六章 乡村工匠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四)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取得乡村工匠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

    )技能技艺类

    在农业农村技能技艺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相关技能技艺领域具有较高的水平,能够培养传承人,或在文化传承、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省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1件以上。

    3.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在技能技艺传承上取得实绩,受到媒体宣传报道。

    4.独立设计制作作品、工程、项目等,或主创主演的作品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

    5.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参加设计制作作品、工程、项目等,或出演的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

    6.获市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二)经营管理

    掌握国家和广东农业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农业经营管理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所经营管理主体经济效益显著,市场竞争力较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创办或担任主要工作人员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获市(厅)级科技奖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

    3.获市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生产应用类

    农业实用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应用技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明显。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服务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际生产解决技术难题1个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或制定技术规范或要点作为市级以上部门组织会议或培训典型材料2篇以上。

    2.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授权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3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3.获市(厅)级科技奖;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

    4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者。

    1. 获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


    第七章 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5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

    )技能技艺类

    能够培养行业传承人,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设计制作作品、工程、项目等的工艺、技能、规程、方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1件以上。

    3.技能技艺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省级以上社团组织的评价;或获得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并转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工程、项目等,或主创主演的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

    6.获省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二)经营管理

    能充分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知识解决实际生产中的难题,经营管理规模较大,形成较为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创办或担任主要工作人员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本年度考核合格。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主持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

    3.获省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三)生产应用类。

    在农业实用技术领域具有一定权威,能解决农业实际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技术专业素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服务于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实际生产技术难题3个以上,或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模式等3项以上,帮助其提高经济效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共计4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参加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4.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10,或三等奖排名前7

    5.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者。

    6.获全国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

    三、学术成果条件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排名前3)出版著作1部。

    2.在专业期刊(具有ISSNCN刊号,下同)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

    3.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第一主笔人)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第八章 破格申报条件


    一、副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年限条件,在我省乡村振兴发展中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或著作版权)1项以上。

    2.个人技能技艺能力突出或作品影响力大,作为省级代表外出参加比赛或展演。

    3.广东省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省级表彰项目获得者。

    二、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年限条件,在我省乡村振兴发展中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获得省级以上大师称号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

    3.个人技能技艺能力特别突出或作品影响力巨大,作为国家代表外出参加比赛或展演。

    4.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国家级表彰项目获得者。

    5.获得全国十佳农民称号。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131日起实施。

    四、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提一般是指设区县的市。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4.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5.学历学位指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6.本条件所提的技能技艺类包括民间美术(含农民画、插画、雕刻、泥塑等方向)、乡村戏剧(含乡村戏曲等方向)、民间音乐(含音乐表演、民间歌唱、舞蹈等方向等方向)、民间杂技(含杂技、表演等方向)、传统工艺(含印染、漆器、彩扎、剪纸、刺绣、陶艺、盆景制作、古典家具、制茶、手工编织等方向)、烹饪(含中式烹调、中式面点、点心制作,潮式、客家、广府风味菜烹饪等方向)、家政(含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家政管理等方向)、民间建筑(含砌筑、古建筑等方向)等专业。

    7.本条件所提经营管理类包括括农产品经营管理(含农副产品加工、开发、销售,农产品物流经营管理等方向)、数字农业经营管理(含农村电商经营管理、农业数字化经营管理等方向)、乡村规划管理(含乡村规划经营管理、观光休闲旅游规划经营管理、乡村生态旅游规划经营管理等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含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等方向)等专业。

    8.本条件所提生产应用类包括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兽

    医技术、水产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等专业。

    9.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在本专业中影响项目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技术问题,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10.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1.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生态效益:指人们在生产中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效益的基础是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


    附件1:粤人社规〔202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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