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州市

    广州市 深圳市 珠海市 汕头市 佛山市 韶关市 茂名市 湛江市 肇庆市 江门市 河源市 惠州市 梅州市 汕尾市 中山市 阳江市 清远市 东莞市 潮州市 揭阳市 云浮市
  • |
  • 语言

  •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政策  /  市级人才政策

    惠州市“首席技师”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9-12-27 字号:

    惠州市“首席技师”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技能型拔尖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其在行业、企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颁布的《惠州市人才双高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人才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中心任务,从2013年起实施惠州市“首席技师”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培养工程”),以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期遴选20名左右达到省级领先水平和市级顶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授予惠州市“首席技师”称号。

    第三条  培养工程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会同市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首席技师”评选坚持突出实绩、注重技能、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能工人中,通过公平公开、竞争择优评选产生。

    第五条  评选对象为服务于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生产一线、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列入评选对象。评选对象不受学历、身份、户籍、国籍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青年技师、高级技师中评选。

    第六条  “首席技师”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贡献,年龄在55周岁以下,连续在我市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能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在近5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省、市级为高技能人才设立的特别荣誉称号。

    (六)全国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宣传发动。向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发出评选工作通知,在媒体上刊登评选活动公告,公布相关政策及评选的标准、条件及程序。

    (二)推荐报名。采取单位推荐、行业协会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推荐人选,单位、行业协会推荐须签署推荐意见及加盖印章。

    (三)资格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照评选条件,对已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初审,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四)专家评审。组建专家评审组,主要组成人员为职业技能评价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专业评审,定出考察对象名单。

    (五)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现场考察,重点核查职业道德、技能水平、业绩成果、传授技艺等情况,听取所在单位意见,同时征求计生、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意见。

    (六)讨论审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情况,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入选公示。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八)组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文,颁发牌匾及证书。

    第八条  惠州市“首席技师”申报材料:

    (一)《惠州市“首席技师”推荐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待遇和扶持

    第九条  “首席技师”纳入惠州市高级人才库,享受惠市委发〔2008〕45号文件中高级人才在社保、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条  “首席技师”可参照我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入户我市城镇。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在培养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其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给予经费等各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惠州市市管拔尖人才”等国家、省、市级各类优秀人才荣誉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优先扶持“首席技师”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五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应积极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主动开展“名师带徒”活动,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协助或承担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教材的开发工作。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交流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被确定为“首席技师”后,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惠州市“首席技师”培养协议》,明确职责和培养期的具体目标。

    (二)建立惠州市“首席技师”档案,对“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将首席技师列入我市高技能人才库内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动态考核。

    每年对“首席技师”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培养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责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十八条  每名“首席技师”的培养一般不超过两个培养周期(6年)。未选拔为下一批“首席技师”培养对象或在培养期内调离本市的,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创造有利条件,实施本县(区)的“首席技师”培养工程,做好培养使用工作,充分发挥高技能拔尖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惠州市“首席技师”评选。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首席技师”积极承担各项职责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政府主导的“首席技师”培养工程,鼓励和引导行业、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首席技师”制度,建立“技师工作站”,建立技能人才成长晋升渠道,以激励基层劳动者的积极性,营造企业重视技能型人才的氛围,更好的吸引、留住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听取“首席技师”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收藏
    浏览次数:
    点赞0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咨询
    办件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