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人才(包括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是指对申请人素质能力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而确定为高层次人才。在《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所列六个层次的基础上,增加第七、第八两个层次。不符合《意见》规定六个层次认定条件,但综合素质和能力业绩突出的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可按本办法申请评定为第五至八层次人才。特别优秀的,可申请评定为第一至四层次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业绩导向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注重典型示范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采用计分核准制,对申报人实行多元评价和综合评审。
第六条 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配合开展。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不受地域、户籍和身份限制。评定标准详见《中山市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价指标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表》)(附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定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除具备《指标体系表》所列相应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与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中山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非在编人员。
(二)须在中山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犯罪记录,无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目前不在接受纪律审查期间。
(四)近5年内在工作岗位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五)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启动前,根据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状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教育体育系统、卫生计生系统、宣传文化系统、其他系统等四大部分名额分配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按不同系统设立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一条 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山组工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个人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个人对照所属系统《指标体系表》实事求是打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单位申请,提交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和自评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和评分进行复核,并组织开展行业评价,加具推荐意见后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进行核准,确定进入综合评审名单;组织专家评委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评分准确性等进行核准,并依据申报材料赋予专家评分;根据各申报人综合评分和名额分配方案,择优确定各系统入围名单,提出评定建议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公示发证。拟入选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山组工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经评定的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服务等待遇。
(一)给予购房补助。经评定为第五、六层次人才的,按照《意见》及有关规定,分三年享受20万、10万元的购房补助,其中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
(二)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经评定为第五、六、七、八层次人才的,分层次给予每月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
(三)享受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 待遇享受期间或结束后,达到更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可申请评定为更高层次人才;被评定为更高层次的,按该层次标准发放,但须扣除其原已发放总额。原已享受中府﹝2006﹞20号文所规定安家补贴和工资外津贴的,也须扣除其原已发放总额。
第十四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的资金来源等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工作的通知》(中委组通〔2013〕1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审制度。自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对被评定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年审不合格的;
(五)出现其它不适于评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参加申报评定或减少分配名额的处罚:
(一)在申报评定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协助申报人在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三)对申报人资格、评分等审核、复核不严,导致评定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不按要求对被评定人开展年审或年审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不配合追缴已发放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事业单位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价指标体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