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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21-02-04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加快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引进,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省批准或备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以下简称园区分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站),以及上述单位在站的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园区分站和博士站统称科研平台,建立科研平台的单位简称建站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是指对我市科研平台的管理和为博士和博士后人员提供科研资助、生活保障、学术交流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坚持“政府扶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配置、协同服务”的原则,鼓励科研平台加快集聚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的创新型青年优秀人才,推动我市博士和博士后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引进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年提出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工作计划。

    第六条  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在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服务部门,承担我市博士和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科研平台的遴选推荐、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国家、省做好建站单位、博士和博士后人员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建站单位做好年度总结。开发博士和博士后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组织收集全市博士和博士后人员需求信息,组织开展管理业务培训,协助建站单位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员。

    (三)组织政策宣讲,负责市直建站单位和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人员政策待遇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组织指导建站单位、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省和市相关资助经费。搭建产学研交流合作平台,指导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创业创新工作。

    (四)组织博士和博士后国情教育培训。指导博士和博士后联谊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承接政府部分博士和博士后服务职能,推动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的联谊交流。

    (五)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博士和博士后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建站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履行与合作高校的协议义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为博士和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科研启动经费和薪酬待遇,做好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出站或退站、项目确定、科研成果验收、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发放、户口迁移、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政府补贴申领、后勤生活保障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每年1月和9月,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员计划收集工作。

    第九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博士和博士后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博士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做好科研平台工作优秀典型案例收集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承担博士和博士后综合服务工作,搭建博士和博士后人员交流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博士和博士后服务模式,指导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各市(区)分中心业务。

    第三章  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科研平台。申请设立科研平台由拟建站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登记。科研平台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提交资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每年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拟建站单位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时,应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签订协议,并至少引进1名博士后进站。同一单位可与不同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有关备案工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评估考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成效突出的创新实践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责令撤站。

    第十四条  建站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撤销科研平台资格手续:

    (一)建站申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经营原因破产或注销、吊销工商执照的;

    (三)其他情形应予撤站的。

    第四章  博士和博士后人员招收引进和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站单位开发科研项目需求,采取多渠道、多形式招收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对招收引进港澳台博士或外籍博士、留学博士来江门市从事博士和博士后科学研究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  建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条件和程序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员,重点对已毕业的博士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审核,择优选聘。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七条  建站单位引进博士后人员后,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研究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内容。建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建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  博士招收参照建站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鼓励建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完成后,及时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研究项目立项表》《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开题答辩和中期考核答辩。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建站单位应按规定举行期满出站答辩报告会。答辩合格的办理出站手续。鼓励建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及时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证书》等材料整理归档。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自主择业的,建站单位应积极与出站博士后协商选择出站去向。政府鼓励建站单位优先留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站单位应与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联合培养协议书,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应按劳动(聘用)合同或联合培养协议书要求承担建站单位的项目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发布退站公告满15个工作日后应予退站:

    (一)进站6个月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中途退站的,建站单位应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办理退站手续。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我市相关待遇,已发放的我市生活补贴,按未服务的月数,由个人按原发放途径退回。享受省相关待遇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期满,由个人提出出站申请,建站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并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引进的博士后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在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每人每年5万元,最长享受期限为2年。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及科研平台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享受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建站补贴和工作补贴等政府扶持及待遇。我市建站补贴需在建站批准并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后发放。以上补贴按照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  鼓励我市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和重点扶持。

    第二十八条  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认定的博士后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中级职称。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在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人员,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高或正高职称。具体按我省职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市(区)建立人才公寓。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可由建站单位安排住宿或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三十条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父母、配偶及子女可随其迁移入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按当地人才政策有关规定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建站单位、人才服务机构结合实际,定期举办高层次人才项目洽谈、活动沙龙、学术联谊和论坛交流等人才活动,构建人才专业文化交流圈,加强博士和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级政府购买人才专业机构服务,开展人才交流活动,提高交流活动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持《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的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可到我市合作高校免费查阅有关文献。我市高校已建立的检测平台,向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开放,相关费用由建站单位与高校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鼓励各市(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的政策扶持,推动高层次人才向当地优势产业加快集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我市补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设备维护)、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科研经费、科技咨询服务、团队建设、高校管理费用、考核评估、学术交流、工资薪酬(劳务费)、生活保障、人才引进和培养及其他科研项目支出等。国家、省的专项资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站单位对扶持资金须设立专项会计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本单位的其他资金相混淆。建站单位应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建站单位及受资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在资金使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录入诚信档案。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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