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关于印发人才举荐类补贴申请指南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关于举荐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
|
海外服务工作站等江门市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批准或与之签订合作协议的人才服务机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个人(不含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上机构和个人统称举荐人。
|
二、申请条件
|
举荐人为机构的,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且为我市用人单位(不含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举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以下统称被举荐人),可以申请本补贴:
1.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顶尖人才、一级人才的标准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协议)的;
2.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含国外创新创业团队),带项目落地我市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项目合作的;
3.取得博士学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和高级技师、技师,初次在我市就业,与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入户我市的。
举荐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且为我市用人单位举荐符合以上1-3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本补贴。
被举荐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
|
三、提交材料
|
(一)举荐人为机构的,提交以下材料:
1.江门市举荐人才补贴申请表;
2.注册登记证书(在江门市注册登记的,免交此项);
3.被举荐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和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及获得专业成果、奖励、称号等其他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
4.举荐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举荐(中介)合同、举荐人收款凭证和相应的服务发票等材料;
5.举荐人为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机构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中国境内第三方机构收款的授权委托书。
(二)举荐人为个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1.江门市举荐人才补贴申请表;
2.举荐人身份证件;
3.被举荐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和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及获得专业成果、奖励、称号等相关佐证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
4.举荐人在中国境内没有银行账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第三方收款的授权委托书。
|
四、受理机构(部门)
|
被举荐人在市属单位就业创业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机构(部门)受理。
被举荐人在各市(区)属单位就业创业的,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机构(部门)受理。
举荐人可到受理机构或通过网络提出申请。
|
五、补贴标准
|
1.引进1名顶尖人才、一级人才,分别给予举荐人30万元和10万元补贴;
2.引进1个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举荐人20万元和10万元补贴;
3.引进1名博士,给予举荐人2万元补贴;
4.引进1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高级技师、技师(以上人员含本地生源),分别给予举荐人800元、450元、800元、450元补贴。
|
六、补贴发放方式
|
经核定后,一次性发放。
|
七、管理服务
|
1.本指南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
2.自2019年2月18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适用本指南,可按本指南规定申领补贴。
3.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分别是指获得国家级奖项、省级奖项的团队。奖项是指相应等级评审、比赛的结果。属于国外创新创业团队的,比照国家级和省级执行。
4.举荐人应在被举荐人引进到江门工作满6个月(就业与开展项目合作的从劳动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创业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5.被举荐人是硕士、本科生、高级技师、技师的,初次在江门就业的,以被举荐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记录核定。同一个人才被举荐来我市多次就业及创新创业的,只发放一次举荐人才补贴。
6.以下情形不享受本补贴:(1)举荐人与被举荐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2)项目成员为自身项目举荐人才的;(3)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的。
7.江门市举荐人才补贴,按《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人才发〔2019〕2号)规定执行,从人才发展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8.本补贴由受理机构按照受理、审核、审批核定,并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补贴。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机构(部门)组织人员核查后作相应的处理。
9.被举荐人、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取得补贴的,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10.本申请指南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关于“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
|
我市聘请的“江门引才伯乐”(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江门引才伯乐”证书》的江门市战略合作高等院校的高层次人才管理和毕业生就业推荐相关负责人)。
|
二、申请条件
|
受江门市和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邀请来我市开展人才工作(我市用人单位需邀请“江门引才伯乐”来我市开展人才工作的,应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江门引才伯乐”发出《邀请函》)。
|
三、提交材料
|
1.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邀请函;
2.“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申请表;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四、受理机构(部门)
|
按照“谁邀请,谁受理”的原则,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机构(部门)受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到受理机构(部门)或通过网络提出申请。
|
五、补贴标准
|
1.城际交通补贴:
广东省内(不含江门本地): 300元/人/次;
香港:600元/人/次;
澳门:300元/人/次;
广西、湖南、江西、福建、海南、安徽、湖北、贵州:2000元/人/次;
重庆、陕西、四川、云南、河南、河北:2800元/人/次;
其他省份:3300元/人/次。
2.食宿补贴:1000元/人/日。
|
六、补贴发放方式
|
经核定后,一次性发放。
|
七、管理要求
|
1.本指南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
2.自2019年2月18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适用本指南,可按本指南规定申领补贴。
3.“江门引才伯乐”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有变动的,“江门引才伯乐”应及时告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按《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人才发〔2019〕2号)规定执行,从人才发展专项工作经费列支。发放时应填写《“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申请表》。
5.“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由受理机构(部门)按照经办、审核、审批核定后发放。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发放。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取得补贴的,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关于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和年度绩效补贴
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
|
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等国内外机构。
|
二、申请条件
|
1.与江门市政府、各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商定并签订《人才供给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各市(区)签订《合作协议》后应及时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的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等国内外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供给基地”),可申请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
2.人才供给基地经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人才供给基地,发放奖励性工作经费;被评为“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的个人,发放“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
|
三、提交材料
|
1.江门市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资格证书;
3.与我市签订的《合作协议》。
|
四、受理机构(部门)
|
由签订人才培养战略协议的政府或部门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机构(部门)受理。
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可通过网上申请并提交资料(通过网上提交的资料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
五、补贴标准
|
人才供给基地工作经费标准:
(一)基本工作经费10万元/年。
(二)奖励性工作经费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标准如下: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励性工作经费5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奖励性工作经费3万元。
(三)对年度绩效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才供给基地,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1人为“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分别给予3万元/人和1万元/人的“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标准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
六、补贴发放方式
|
1.基本工作经费:签订《合作协议》后,一次性发放首年工作经费10万元;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发放次年经费,以此类推。
2.奖励性工作经费和“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年度绩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
七、管理要求
|
1.本指南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
2.自2019年2月18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适用本指南,可按本指南规定申领补贴。
3.《江门市人才供给基地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每年另行制定。
4.人才供给基地基本工作经费由签订《合作协议》政府或部门相应的财政负责;奖励性工作经费、“举荐人才突出贡献者”年度绩效补贴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与我市多个市(区)签订《合作协议》的,基本工作经费由第一个签订《合作协议》的市(区)负责,不重复发放。
5.基本工作经费由受理机构(部门)按照经办、审核、审批核定后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