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个人待遇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以下简称“江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制定和修订个人相关人才政策配套文件,做好有关待遇申请和发放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江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按本《方案》,申请有关待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享受范围。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部门)或通过网络办理申请手续,或委托用人单位申请。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受理机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特殊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助于审核发放相应待遇的有效材料。
到受理机构(部门)办理的,提交的申请表须为原件,其他佐证材料须为原件复印件(单位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材料须个人签名),并带原件核验;通过网络办理的,提交的材料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申请受理
对提交材料完备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待遇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相应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原因,本次申请终止。
六、管理服务
(一)对可通过国家、省或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入户、个人及家庭成员房产登记和交易、社会保险、工商登记、纳税、职称等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对部门数据不能共享的,由有关部门自接到信息核查资料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定结果。
(二)对申请人资格明确,经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符合发放待遇条件的,由受理机构(部门)告知申请人,经资金审批后,直接发放待遇。对待遇标准明确的申请,在资格审核确定后,鼓励简化资金审批流程,加快资金发放。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同时启动资格审核和待遇发放程序。
(三)正在享受待遇的申请人,因情况变化出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应主动书面告知相应的受理机构(部门)。
(四)受理机构(部门)可根据人才专项政策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有关管理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个人申请人才政策待遇的条件、应提交材料、受理机构(部门)、待遇标准、待遇发放方式、政策衔接、实施时间和相关管理要求由市直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具体详见附件各《申请指南》。市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政策实施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申请指南》。
(六)补贴发放后,受理机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相应档案。
(七)对造假骗取待遇的,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录入诚信档案,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适用本《方案》规定。本《方案》由市人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江门市引进产业顶尖人才、领军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2.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3.江门市实习学生交通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4.江门市引进博士、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5.江门市引进博士、出站博士后购房补贴申请指南
6.江门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7.江门市博士后导师、博士导师工作补贴申请指南
8.江门市柔性引进在读博士和博士导师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9.江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补贴申请指南
10.江门市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指南
11.江门市高级技师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12.江门市企业首席技师政府津贴申请指南
13.江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14.江门市省级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指南
15.江门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名次)选手激励申请指南
16.江门市工业设计比赛获奖补贴申请指南
17.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企事业单位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以下简称“江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制定和修订企事业单位相关人才政策配套文件,做好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江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按本《方案》规定,申请有关补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列入享受范围。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部门)或通过网络办理申请手续。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受理机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助于审核发放相应补贴的有效材料。
到受理机构(部门)办理的,提交的申请表须为原件,其他佐证材料须为原件复印件(单位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材料须个人签名),并带原件核验;通过网络办理的,提交的材料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申请受理
对提交材料完备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待遇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相应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原因,本次申请终止。
六、管理服务
(一)对可通过国家、省或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参保、工商登记、纳税、相关机构批示批文等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对部门数据不能共享的,由有关部门自接到信息核查资料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定结果。
(二)对申请人资格明确,经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符合发放待遇条件的,由受理机构(部门)告知申请人,经资金审批后,直接发放待遇。对待遇标准明确的申请,在资格审核确定后,鼓励简化资金审批流程,加快资金发放。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同时启动资格审核和待遇发放程序。
(三)正在享受待遇的申请人,因情况变化出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主动书面告知相应的受理机构(部门)。
(四)受理机构(部门)可根据人才专项政策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有关管理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申请人才政策待遇的条件、应提交材料、受理机构(部门)、待遇标准、补贴发放方式、政策衔接、实施时间和相关管理要求由市直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具体详见附件各《申请指南》。市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政策实施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申请指南》。
(六)申请人分别获得同级多个政府行政机关认定的科研平台称号,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申请补贴,但对申请享受补贴后,再次被同级政府行政机关认定的科研平台补贴标准高于已享受的,可申请享受差额。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受理审核科研平台补贴申请时,应将待审核申请人信息征求另外两个部门的意见。
(七)补贴发放后,受理机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相应档案。
(八)对造假骗取待遇的,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录入诚信档案,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适用本《方案》规定。本《方案》由市人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江门市柔性引才项目资助经费申请指南
2.江门市企业“订单式”培养补贴申请指南
3.江门市博士后、博士建站单位建站补贴申请指南
4.江门市建站单位招收博士后工作补贴申请指南
5.江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津贴申请指南
6.江门市培养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资助申请指南
7.江门市承办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申请指南
8.江门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请指南
9.江门市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10.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经费补贴申请指南
11.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课程开发补贴申请指南
12.江门市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资助申请指南
13.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启动资金申请指南
14.江门市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省级工程
实验室建设经费资助申请指南
15.江门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经费资助申请指南
附件:
《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个人待遇发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企事业单位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