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地区工作、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领取“人才绿卡”,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可用于办理个人事务。
一、申领条件
每年在广州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从事三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
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4.有丰富的海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穗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三)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四)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六)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端外籍人才,以及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工作并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
(七)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八)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二、享受待遇
(一)外籍人员可凭人才绿卡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同时可持人才绿卡及《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凭用人单位公函等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2-5年长期居留证件。不办理居留证件的,可凭人才绿卡及用人单位公函等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R字签证。
(二)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本市现有职称类政策性考试、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本市或省颁发的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三)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在报考范围上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四)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五)可将人才绿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有人为外国国籍、长期在国外定居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持人才绿卡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六)可凭人才绿卡在本市内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七)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自住房,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自住房。
(八)可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并依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九)对人才绿卡持有人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人才绿卡持有人无须重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职能部门及时跟进服务管理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为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亲属申领人才绿卡副证。上述亲属可凭人才绿卡副证换发与人才绿卡持有人相同期限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并享受(四)至(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