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校地融合创新创业力度,支持汕头大学、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等在汕高校和汕头市委党校做大做强,做好汕头市获得国家、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成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汕头市获得国家、广东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成员生活补助发放适用对象为在汕高校和汕头市委党校获得国家、广东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
第二条 生活补助发放申请条件、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一)申请条件:
1.2017年12月20日之后批准结项的国家、广东省社会科学资金资助项目;
2.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3.项目结项一年内申请;
4.在汕高校、市委党校获得国家、广东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
5.课题组主要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申请时间:每年11月份。
(三)发放标准:
1.每个课题组申请的补助金额不高于国家、广东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金额的10%;
2.每年度发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发放时间:生活补助资金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统一发放。
第三条 生活补助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受理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委托市社科联具体负责。
2.《申请书》(填报一式三份,表格可在市社科联网站下载,网址:www.stskl.gov.cn)
3.获得国家或者广东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项证书和资助经费证明等。
(二)审批程序:
1.申报:由项目课题组所在单位向市社科联提交生活补助申报材料;
2.审核:市社科联受理获得国家、省社科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生活补助申请后,负责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拟发放补助名单在市社科联网站公示,时间5天;
4.公布:市社科联将拟发放对象名单于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报市委宣传部同意后,在市社科联网站公布。
5.经费发放。由市社科联将款项拨付到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由课题组负责人按主要成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四条 各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生活补助足额发放给个人。
第五条 汕头市获得国家、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成员生活补助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生活补助的,主办单位将在媒体予以曝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