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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评选的实施办法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9-11-28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发挥医疗卫生名医对口帮扶和以师带徒作用,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的《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名医,是指在汕头市长期从事一线临床医疗卫生工作,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疾病诊治问题,对临床技术和诊疗方法有重要创新,医德高尚,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全社会享有较高声望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第三条  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成立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医评选办”),负责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评选条件。医疗卫生名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治学态度严谨,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医疗卫生事业的精神;

    (二)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含中医)、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等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本学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以上学位;

    (三)取得以下成绩之一:在医疗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 取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领先,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并填补市级临床技术空白的;医术精湛,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口碑,获得省级以上名中医荣誉称号;在较大范围或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巨大的;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五)已入选人员不再重复申报。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评选:

    (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因医德医风问题受投诉较多的;

    (三)近3年发生医疗事故人员;

    (四)其他。

    第六条  每3年培养一批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每人依托所在单位建立一个工作室,每批不超过35人。每人每年提供5万元工作经费,资助期3年。每个名医工作室由入选名医及若干名学员(工作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学术继承、特色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医学科研等。

    第七条  申报医疗卫生名医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提交时需当场核对有关资料原件:

    1.《申报书》,一式10份,双面打印;

    2. 附件,一式3份。包括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排列:身份证(双面复印)、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有关业绩成果(奖项、专利等)或荣誉称号等的复印件。

    3.《申报书》和附件材料均须提供PDF格式文件。

    4.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验印。

    第八条  初评。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初评,并将拟推荐人选的申报情况在单位网站、公告栏等地方予以公示。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各区县单位报所在区县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市直单位报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报汕大医学院)同意并加具意见后,向市名医评选办推荐。

    第九条  复评。由医疗卫生领域高级专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高级专家组成组建医疗卫生名医评选小组,负责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复评工作。医疗卫生名医评选小组以会议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选结果。采用限额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

    第十条  公示。根据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对拟入选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市名医评选办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入选名单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备注:送一份给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入选的医疗卫生名医与所在单位签订医疗卫生名医工作室建设协议,明确名医工作室义务和责任。每年年底由所在工作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合格人员由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继续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名医在管理期间在市内调动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工作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考核由新单位组织实施;调出我市或其他情况不具备再履行相关工作的,本人及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工作室及工作经费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名医及其所在单位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选的,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资格及工作室。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汕头市医疗卫生名医评选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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