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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及子女入学(园)安置办法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9-04-01 字号:

    韶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及

    子女入学(园)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解决配偶就业及子女入学(园)安置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及5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韶市联〔20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及子女入学(园)安置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配合实施。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及子女入学(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安置事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及汇总意见,联席会议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意见,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下达任务,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各职能部门按各自分工贯彻落实。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及子女入学(园)安置,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的原则,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子女情况,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解决。

    第二章就业安置办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无力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问题的,由市人才服务局报联席会议研究,按以下方式解决:

    1.原属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且愿意到我市工作的,按隶属关系,由市联席会议研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编制和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按有关程序办理转任手续。

    2.原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且愿意聘用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由联席会议商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和单位职位情况,按程序安置到有关事业单位工作。进入市直事业单位要参加统一文化考试并合格,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在编制和聘用岗位上予以保障。原属企业职工或未就业人员,愿意聘用到我市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由联席会议商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和工勤岗位空缺情况,按程序安置到有关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工作,财政部门予以经费保障;愿意聘用到我市企业单位工作的,由企业自行解决岗位薪酬。

    3.其他未就业人员,由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才配偶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三章入学(园)安置办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无力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园)问题的,由市人才服务局报联席会议研究,按以下方式解决:

    1.要求入读公办幼儿园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要求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妥善安排到规范化公办义务学校,并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的规定,不得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3.要求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学校减免部分收费。

    4.要求入读普通高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5.就读中小学要求转学的,由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妥善优先落实其学位。

    6.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研究生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程序: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用人单位每年10月前将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情况填表造册报送市人才服务局。由市人才服务局汇总后同意报送联席会议研究当年度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计划,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接到指令安置计划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接到政府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园)程序: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申请,可于每年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前一个月,将需要解决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园)报告报送市人才服务局,由市人才服务局汇总后统一报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教育局及相关学校(园)负责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原工作单位必须是韶关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的,具体事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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