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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9-03-19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吸引产业领军人才在穗创业工作,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设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等3个专项,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给予“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及一定薪酬补贴;对引才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第三条各补贴专项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地区总部。主要分为以下4类:

    (一)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指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行业领先企业、总部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指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内,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初创型企业。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中小型企业。

    (四)新引进企业。指新引进或从市外迁入,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实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

    第四条各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评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为我市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申报个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统筹下,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的评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专项的评选工作,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评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划拨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市内外行业专家、学者和行业部门领导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关补贴专项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

    第六条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给予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七条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每年在穗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五)在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补贴标准。根据评选对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薪酬补贴。无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空缺。已获补贴者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

    第三章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

    第九条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给予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个。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补贴专项资金1.5亿元。

    第十条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按照企业对其业绩和贡献的评价标准,划分为“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两个层次。

    (一)在企业管理、研发、生产、财务、销售岗位担任高级职位,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人才,可以申报产业高端人才。主要包括: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3.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较高能力和技术水平、从事企业核心业务,能够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属广州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企业人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产业急需紧缺人才。1.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技术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2.初创型企业创业团队带头人及相关核心成员,以及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研发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可低于20万元。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对获补贴者按其上年度对我市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薪酬补贴,个人最高150万元。产业高端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个,产业急需紧缺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00个。

    第四章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专项

    第十二条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给予在我市产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本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为符合第三条范围的用人企业,以及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评选条件及补贴标准。成功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来穗工作的,对用人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补贴:

    (一)对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的用人企业,按其引才费用的50%给予费用补贴,最高每人5万元。

    (二)对每年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用人企业,给予20万元费用补贴;10人以上(含10人)的,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

    (三)对每年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数量排在全市前5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数按每人1万元给予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本专项鼓励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以在我市获得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的年度,或入选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年度,作为人才引进年度。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在各补贴专项评选工作启动前,由各评选实施部门编制申报公告,并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明确当年度评选人数总额、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申报企业名录及名额分配意见,并在申报公告中明确。

    (一)宣传发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各评选实施部门采取组织发动和社会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企业和人才进行宣传发动。

    (二)企业申报。企业组织填写相关补贴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评选实施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和各区可向评选实施部门推荐优秀人选和企业。

    (三)审核与评审。评选实施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评审组按照程序进行评审。评选实施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补贴方案,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与公示。获补贴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有关网站以及社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补贴发放。公示完毕后,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十七条各补贴专项具体评选工作细则,由各评选实施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各补贴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各评选实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管理,由各评选实施部门专项申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补贴专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补贴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计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奖项相关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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